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科〔2015〕202号
关于下达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内蒙古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结合各地工作的实施情况和项目申报情况,经过认真研究,确定对下列项目(见附表)进行备案,列入2015年度改造计划。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既是国家下达的任务,又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各盟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既有居住居住节能改造项目纳入当地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履行相关程序。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设计、招投标、样板工程、从业人员培训、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要严格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下达的改造项目和改造内容进行改造,不得擅自变更,确保完成任务,真正把好事办好。各地要积极筹措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做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相结合。设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职责。
二、把好节能设计关。为保证节能改造的效果,各单位要根据自治区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部分)》(DB15/259-199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验收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保温材料全部使用EPS模块,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确定EPS模块厚度、选择屋顶保温构造、节能门窗及计量改造方式,计算水力平衡。
三、选择好施工队伍。按照自治区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13〕296号)要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外墙保温施工经验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中标后,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质量保证书(见附件1),明确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做好样板示范工程,加大培训力度。各盟市接到项目备案通知后,要选择规模适度的工程做样板示范,并组织施工、监理、质监人员等进行现场观摩培训,经过培训后方可开工。
五、把好工程监理关。工程监理单位要针对改造工程的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对重点部位要实施旁站监理,按要求对进场的EPS模块、粘接剂、界面剂、网格布、抗裂砂浆、抹面砂浆、节能门窗、热量表、热分配表、恒温阀、水力平衡阀、过滤器等进行见证取样。
六、认真按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组织施工。室内供热管网节能与计量改造,要与供热单位共同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及时与住户沟通协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扰民。
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监站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自治区将根据各地的施工进度,派出督察组,协助各地进行现场督查。
八、各项目单位在实施改造的整个过程中要留下足够的影像资料,便于改造效果的对比验收和改造经验的总结推广。对参与既有居住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队伍名单、责任人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节能管理平台,实行长效管理。
九、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要求,应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的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区直项目、各盟市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属盟市项目负责委托具有国家核定的省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节能效果评估,由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节能效果评估报告。能效测评检测费按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3.1元/平方米)在自治区配套资金中安排。具体资金额度另行通知。
十、中央奖励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地区、各单位要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挪用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确保安全完成改造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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